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朝阳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加强和完善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研究质量,促进我市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参照《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朝阳市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落实《朝阳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科研为全市教育决策科学化服务,为提高全市教育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为促进朝阳市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智力与理论支持。
第三条 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市的教育工作者和相关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
第二章 教育科研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教育科学规划工作,负责制定重大方针政策,制定五年规划,审定年度课题,表彰优秀成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五条 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作为市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设在朝阳市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全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日常管理,组织课题立项评审与结题鉴定、学术交流、成果评奖、推广科研成果。
第六条 受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规划办负责朝阳市范围内的全国、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等课题申报与实施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并负责课题主持人的管理、指导与培训工作。
第三章 规划课题选题与类别
第七条 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以朝阳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倡导应用性、实效性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性研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和实践改革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八条 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对朝阳市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对建设和完善富有朝阳特色的教育体系具有较大的指导作用。
2.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等部门的重大决策提供具有较高价值的理论依据、科学论证、咨询建议。
3.对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4.对教育科学研究与教育理论建设,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5.课题论证充分,攻关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可行,人员组织合理,研究经费有保证,预期成果明确,具有保障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九条 每个五年规划执行期内,在发布朝阳市教育科学五年规划课题指南的基础上,原则上市规划办将根据工作重点与教育实践发展的需求,每年发布一次课题指南,实行年度课题立项制度。
第十条 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重点规划课题和一般规划课题。课题经费由申请人自筹。
重点规划课题是指以朝阳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方向,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教育科学的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的大面积提高,有重大促进和推动作用的课题。
一般规划课题是指符合规划课题指南要求,结合教育实践,对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参考价值的课题。
第四章 规划课题的立项与审批
第十一条 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具备一定的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和教育科研基础知识,以及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与研究团队,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2.课题主持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不具备中级职称的需两名副高以上专家推荐。
3.申请者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新的课题;不得以同一题目同时申报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和市社科基金课题。
4. 申报省级规划课题者,必须主持过市级以上规划课题。
第十二条 市规划办的课题立项受理时间,每年两次。《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申请•评审书》(简称立项申请书),可从朝阳教育科研网下载。
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人应认真如实填写《立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及县(市)区规划办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立项申请书》一式四份报送市规划办。
申报课题实验人员的基本要求:
1.主持人每次仅限申报一个课题;
2.每项课题限报一名主持人且不得变更;
3.课题组成员填报须征得主持人同意;
4.一个独立的规划课题最多不得超过十五人,原则上课题参与者不得变更;
5.申报重点规划课题,可跨区域组织人员参加;
6.承担市规划课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新的科研规划课题。
第十四条 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立项评审的程序是:
1.市规划办负责对课题立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
2.评审专家组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标准,提出评审意见。
3.市规划办综合评审专家组的建议,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和建议意见,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组通过的立项意见。
第十五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市规划办下发《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批复通知》和《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证书》。
第五章 规划课题的管理与实施
第十六条 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结题与朝阳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的申报,在规定的限期内,按照管理权限划分及组织程序,报送市规划办。市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申请。其中:
各县(市)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课题立项、成果鉴定及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选的申报材料,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由各县(市)规划办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市规划办。
市直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成人教育机构的课题立项、成果鉴定及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选的申报材料,由本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市规划办。
第十七条 市规划办对我市的各级各类课题负责管理并加强指导。
第十八条 市规划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 课题主持人必须在立项批准公布的三个月内组织开题,确定和落实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报告上报市规划办。每年12月底前,课题主持人须向市规划办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并按时提交课题实施的中期报告。
第十九条 在规划课题实施过程中,市规划办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规划课题进行中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课题成果鉴定与优秀成果评选的重要依据。同时,市规划办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县(市)区、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二十条 获得批准立项课题的主持人,对规划课题研究负有组织与实施的责任。主持人必须认真组织课题研究,高质量地完成课题研究任务,自觉地接受市规划办及各县(市)区规划办的管理、检查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办撤销课题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市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2. 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3.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4. 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5.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6.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7. 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8. 在检查中发现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课题。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市级各级科研课题的管理。市规划办对以上各级课题建档立案、实施管理。各县(市)区和各单位负责科研工作的同志须携带课题相关材料及原件到市规划办备案。未在市规划办建档立案的各级课题,市教育局对所获成果在评职晋级、评先选优时不予认可。
第六章 规划课题的结题鉴定
第二十三条 通过市规划办组织的结题鉴定者,方视为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工作的最终完成。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鉴定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工作全部完成后,课题主持人应通过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所在县(市)区规划办,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规划办提出结题申请,填写《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鉴定书》(可从朝阳教育科研网下载),并将课题结题材料(含文稿及电子稿)报送市规划办,接受由市规划办组织的结题鉴定评审。
第二十五条 申请结题鉴定时,课题主持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批复通知》、《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申请•评审书》原件一份;
2.课题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结题报告各一份;
3.课题实验各阶段计划、总结材料和主要活动记录等各一份;
4.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与课题相关的系列研究成果、获奖与推广效益佐证等各一份;
5.《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鉴定书》四份。
第二十六条 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包括材料鉴定与现场鉴定两种形式。
第二十七条 朝阳市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结题鉴定评审的基本程序:
1.市规划办对课题结题鉴定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2.评审专家组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成果鉴定,提出评审意见。
3.市规划办综合专家组意见形成最终结论,报市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八条 批准结题的市级规划课题,由市规划办下发《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七章 规划课题成果的评选、表奖与推广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办在每个五年规划周期内举办两次优秀成果、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奖活动。结题鉴定合格的市级规划课题方可申报优秀成果评选,办法另定。
第二十九条 市规划办加强对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力度。要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于朝阳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